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一、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所需條件
外商融資租賃: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融資租賃形式:外商投資租賃業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槓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成立外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四)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外商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3、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4、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5、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6、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7、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説明原因。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四)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五)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
(六)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務部報送上一年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 包括自然人不能設立融資租賃公司,也就是説只有企業法人才能成立;存續期限必須超過2年,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等條件,對 融資租賃公司成立條件要求比一般公司嚴格主要是因為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比其他企業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