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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有什麼規定

關於股東出資,分為兩種情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能以貨幣出資。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為人合性比較強,所以允許多種出資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具體內容,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需要明確三點: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二,非貨幣出資物,必須滿足“可評估作價+可依法轉讓”兩點,因為出資需要核算各自的股權比例,那就需要統一計量標準,貨幣是最好計量標準。所以非貨幣的出資物,都必須評估一下價值,以貨幣值來計量。而因為公司是獨立人格,股東既然出資了,那出資物就應該屬於公司所有,所以必須履行轉讓手續,把出資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公司。
第三,評估和轉讓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一方面不能高估或低估出資物價值;另一方面,法律不允許轉讓的,就不能作為出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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