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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監事會人員由哪些構成

一、公司監事會人員由哪些構成

企業監事會人員由哪些構成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會以及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哪些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的成員不可以少於三人。股東人數比較少或者規模比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一個到二個監事。

三、公司法人和監事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就是一個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一個職務。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公有制企業中:廠長、經理為法定代表人。而監事為企業中的監督機構。

相關知識:

(一)、監事任免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

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卸任與免職的原因與方法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時卸任;本人請求辭職;因原任機關罷免;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二)、基金會監事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基金會理事會中監事的要求。相關條例如下: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自己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但是公司的法人以及監事的區別的具體劃分有着法律上的規定,所以對於當事人來書,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實際上的確定,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這樣才會更加有效。

監事會實質上就是在公司起着監督作用,監督董事以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對公司不利的事情可以提出建議。那麼監事會的成員採取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一到兩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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