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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董事會都有哪些內容?

我國的公司法中,規定了我國的公司行為活動的責任義務以及我國的公司的各項責任和義務,當然也對股東董事會的各項內容有着明確的規定。那麼,公司法股東董事會的內容都有哪些呢?小編蒐集了一些有關公司法股東董事會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公司法股東董事會都有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 [1]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一、特徵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構。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2]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3]

二、地位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或職工民主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三、性質

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

四、關係

與股東(大)會的關係

董事會和股東(大)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對股東(大)會負責。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大會決議,是股東(大)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公司法股東董事會,公司法中對於如何設立股東董事會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法中對於股東董事會的相關規定,包括董事會的特徵、地位、於股東大會的關係等等各項內容,內容很詳細,如果大家對於公司法股東董事會這個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可以查看我國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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