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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進行換股吸收合併

換股吸收合併具備特定的法律程序,如下:
1.擬合併的公司必須通過股東會分別作出合併決議;
2.合併各方分別編制出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併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併或分立。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併,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併成為一個公司。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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