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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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

企業破產也是導致企業消滅法人資格的原因之一,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其實很多時候都是因為企業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才會最終導致企業破產。那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究竟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呢?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

一、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1、企業達到了破產界限,債務人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申請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不申請和解,或者不能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3、整頓期滿,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4、企業在整頓期間,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者實施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從而引起整頓程序非正常終結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必須採用書面方式。裁定的內容應當包括:破產債務人的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產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據以及破產以及破產宣告應進行的有關事項,如成立清算組和重新申報債權等等。

為了使破產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企業法人的破產情況,應當將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予以公告。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第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户只能由清算組使用。第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第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第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第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瞭解到在怎樣的情況下會導致企業破產。一般企業在宣告破產之後,那麼就會進入到破產清算程序,這個過程中企業會停止經營活動,而作為企業的債權人,則需要積極的申報自己的債權,這樣之後才有可能優先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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