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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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清算組成員有什麼要求嗎?

1.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對清算組成員有什麼要求嗎?

2.清算組不依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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