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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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有什麼?

一、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有什麼?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有什麼?

1.申請的前提條件不同。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並獲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同意。

2.申請主體不同。就破產清算來看,除債權人、債務人外,在企業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對於破產重整,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同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另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存在破產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申請的時間不同。關於破產重整,企業法人只要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而提出破產清算,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4.可採取的措施不同。破產重整企業可以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核減或增加註冊資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而破產清算情形下,管理人只能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和分配,可採取的措施較少。

5.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別除權,其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期間,為保證債務人不因擔保財產的執行而影響生產經營,法律明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使用,除非擔保物有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且足以危害擔保權利人權利的,擔保權人才可以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公司宣告破產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4、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的四個程序分別是申請,受理,宣告,清算。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公司破產的申請,法院決定受理的,會在十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向社會發布公告。在清算階段,債權人應該向法院提供無財產擔保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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