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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判決後多久成為失信人

一般判決後多久成為失信人?

一般判決後多久成為失信人

執行人納入失信人黑名單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民事判決書當中,對於當事人應該在多長時間之內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不可能在所有的民事糾紛中都是一樣的,所以,成為失信人的時間肯定是在判決書已經正式生效之後的,但到底是多長的時間法律上就沒有更加明確的規定了。法院和其他相關人等真正目的也是希望當事人能夠儘快履行着自己的義務,而不是將其列為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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