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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通失信行為?

什麼是交通失信行為呢?交通失信行為有哪些?如何對交通失信行為等級又有哪些劃分呢?《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對此有詳細的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説。

什麼是交通失信行為?

什麼是交通失信行為?

《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交通違法行為,民事刑事涉案判決承擔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失信行為屬於自然人社會管理失信行為,在確定交通失信行為情形時,主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與誠信有關的故意行為,二是行為或後果相對嚴重,三是違法或失信次數多,然後根據交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交通行為後果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責任的大小等,將交通失信行為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般、較重和嚴重三個等級,對不同等級交通失信行為實施差別化信用管理。

●一般交通失信行為,有5種情形: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四)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被記4分以上的;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被記滿12分,或者除本條第(一)(二)(三)項外的其他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次以上的;

(五)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年度闖紅燈、超速行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起以上的。

納入交通失信行為的情形,主要是主觀故意或與誠信有關的交通行為,比如遮擋號牌或者酒駕等嚴重交通違法,以及不及時糾正、經常性違法等,如駕駛證一個記分週期內多次違法被記滿12分或機動車一年內闖紅燈、超速等累計20起以上的。

●較重交通失信行為,有12種情形:

(一)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五)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校車標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八)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

(九)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十一)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發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二)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相對而言,醉駕、飆車、肇事逃逸、偽造號牌等列入較重失信行為的,都是較強主觀惡意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理應提高失信層次以強化懲戒。並且,對於一般交通失信行為也不能放任。一般失信行為如果累積到一定程度,也應納入後果更重層次的失信行為中,《辦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開車人一個記分週期內,一般失信行為達到3次,就算入較重失信行為;一種是機動車所有人名下的機動車,在一個年度內一般失信行為達到3次,也要算入較重失信行為,以加大懲戒力度。同時《辦法》還強化對專業駕駛人的管理,對客貨運等駕駛人的標準高於普通駕駛人。

●嚴重交通失信行為,有4種情形: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發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上述四類情形的行為後果更加嚴重。其中第四類就是針對一些機動車惡意交通違法,如有的車一年內中有上百次交通違法記錄,遠超較重失信行為的範圍,必須採取更有力度的懲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層級也是勢在必然。

交通失信行為其實就是交通違法行為,一般交通失信行為有五種情形,較重交通失信行為有十二種情形,嚴重交通失信行為有四種情形。如果您還想知道更多的有關交通事故方面的知識,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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