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局舉報老師一般會怎麼處理 普法法律網 學校侵權 3.86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四)開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TAG標籤:舉報 損害賠償 老師 教育局 學校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