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罪以違背婦女意願為判定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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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婦女罪以違背婦女意願為判定標準嗎?
不是,按目前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拐賣人是以出賣為目,即使婦女自願被拐賣,仍然構成拐賣婦女罪。但此情形可在量刑時作為一個酌情減輕的情節。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其實,就好像是很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自願和嫖客發生性關係一樣,即便當事人自願也會按照強姦罪來處理,在拐賣婦女罪當中也是同樣的道理。可是,同意被人販子拐賣的這種婦女也是非常無知的,國家要追究的是當事人拐賣人口的這種違法亂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