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高空墜物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高空墜物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高空拋物罪的入刑標準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的。
由此可見,高空拋物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要定罪入刑,但是,情節嚴重的界定標準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從法律制度增加了高空拋物罪之後,對情節嚴重的高空拋物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或是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了高空拋物罪的判刑標準,高空拋物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輕的高空拋物罪可以判處拘役、管制,或是單處罰金等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高空拋物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已經新增了高空拋物罪,所以,對於情節嚴重的高空拋物,並不是按照有些人想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不過,如果難以確定實際侵權人,只能有相關住户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