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毀謗

當前位置 /首頁/損害賠償/名譽毀謗/列表

在我國商業誹謗犯了什麼罪

在我國商業誹謗犯了什麼罪

刑法當中沒有規定商業誹謗的罪名。商業誹謗,實際上也就是同一行業之間的某些不良商家為了維持本公司的利益,對其他公司捏造、傳播一些根本不實的信息,導致競爭對手的榮譽、經營等方面受到影響,商業誹謗是區別於一般的誹謗罪的。那麼,在我國商業誹謗犯了什麼罪?

一、在我國商業誹謗犯了什麼罪?

不正當競爭

商業誹謗也稱商業詆譭行為,也被稱為商業誹謗行為,是指損害他人商譽、侵犯他人商譽權的行為。具體而言,它是指經營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佈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的詆譭、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併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商業誹謗行為的特點

1、有着明確的意在貶低競爭對手的目的性,直接打擊、削弱競爭對手與其進行競爭的能力,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

2、行為本身表現為捏造、散佈與真實情況不符的虛假、不實之情。這裏的捏造,既可以是無中生有,也可以是對真實情況的歪曲。經營者無論是捏造還是散佈虛假事實,都可以構成商業詆譭行為。

3、有特定的詆譭對象,即行為所詆譭的對象必須是與行為人存在競爭關係的同業經營者,也即競爭對手,而非其他經營者。所謂由特定的詆譭對象,是指有關虛假言詞必須明確指向一個或幾個競爭對手,或者雖無明確所指,但他人可以從中推測其指向。詆譭對象既可以是單個,也可以是多個競爭對手。

4、行為後果損害的是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包括經營者的資產情況、經營能力、信用情況等;商品聲譽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質量、效果等,商品聲譽最終也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信譽。

三、商業誹謗行為的法律責任

1、商業詆譭行為的民事責任

我國《反法》未對商業詆譭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可以依據《反法》第20條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第20條的規定來要求賠償。

2、商業詆譭行為的刑事責任

如果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221條,23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要承擔如下的刑事責任:

(1)對自然人,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商業誹謗其實是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詆譭除了要承擔必須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外,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比如説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單位犯罪的話,將追究主管和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TAG標籤:商業 誹謗 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