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假冒偽劣商品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對於假冒偽劣商品處理方式是什麼
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罰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變質的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説明的
7、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説明的。
假冒偽劣產品指的是不使用真實的廠名,商標產品名稱等信息,從而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被假冒的產品,偽劣產品指的是質量比較低劣,失去了使用性能的產品,對於假冒偽劣產品,如果涉案的金額大的話,會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