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侵權

當前位置 /首頁/損害賠償/其他侵權/列表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損害行為怎麼認定?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損害行為怎麼認定?

一、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損害行為怎麼認定?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損害行為將會根據具體的侵權行為來進行認定的。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二、高空墜物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是什麼?

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 權益的保護。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都是一種侵權行為,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發生了高空墜物,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的話都是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這也就是屬於我們國家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公平方面的責任原則,必須要予以遵守。

TAG標籤:高空 損害 認定 墜物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