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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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信息罪標準是怎樣的

侵犯公民信息罪標準是怎樣的

公民的信息包括一些特定的身份信息和自己的各種活動相關的行跡信息,除了一些公開的個人信息之外,其他信息都是有關自身安全的必要信息,不能隨意泄露,但是也有很多的人故意侵害竊取他人的信息來獲取利益。

根據我國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標準的要件是要達到“情節嚴重”,其中按照相關的規定,“情節嚴重”分為五種情況,

(1)涉及到侵犯的信息類別和數量,首先是竊取他人信息種類較多,涉及到身份信息,軌跡信息,通信信息等生活中的各種信息,還有就是相對應的數量達到“五十條”以上就可以按照此罪標準進行處罰,造成的社會危害極大;

(2) 通過侵犯他人信息獲得的違法所得數額,獲取他人信息並通過各種渠道謀取利益的,所得金額達到五千元以上便可以入刑;

(3)還有就是獲取信息的目的與用途了,自己侵犯他人信息用來做一些犯罪的勾當,或者自己轉售他人的信息給對方,明知道對方是用來犯罪的,這種情況同樣要按照給受害人帶來的影響判處不同的刑罰;

(4)被侵犯的身份來定,要是是受害人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服務或者其他必需服務的過程中,或者是事後把該過程中獲取的信息用來別有所圖,按照獲取條數達到“二十五條以上”或違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來判刑達到入罪標準;

(5) 前科人員的再次犯罪,直接按照此罪進行不同等級處罰。

上文中,主要對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標準作出了介紹,除此之外,可能大家還比較關注此罪量刑標準方面的問題。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實際進行處罰的時候,雖然會嚴格在《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範圍內進行處罰,但實際也是會考慮到具體的情節或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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