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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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接回家住嗎?

一、探視權可以接回家住嗎?

探視權可以接回家住嗎?

探視權是否可以接回家住應當基於協商的情況而定,協商一致就是可以的。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關於探視孩子可不可以接回家的問題,首先是由夫妻雙方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如果雙方約定探視孩子時可以接孩子回家,那麼就可以把孩子接回家;如果雙方約定探視孩子時不能接孩子回家,那麼就不能把孩子帶回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二、探視權的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有關探視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父母雙方對近視權進行合法的協商後進行認定的,雙方可以就探視的時間、次數、探視的範圍進行合法的認定,後期應當在約定的範圍內進行探視處理,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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