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

當前位置 /首頁/損害賠償/人身侵權/列表

殘疾賠償金20年後能否再主張?

殘疾賠償金20年後能否再主張?

殘疾賠償金20年後能否再主張?

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傷害致殘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致使受害人勞動能力部分或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會減少或喪失自己的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一般來説,殘疾賠償金在一宗訴訟案件中,最長支持20年的期限。《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殘疾賠償金的認定及計算方法。該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及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但對於20年過後,受害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仍可繼續請求賠償殘疾賠償金,這需要另行提起訴訟主張。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賠償金是受害者應該獲得的相關賠償,因為事故導致受害者沒有相關的勞動能力和生活埋怨,那麼就需要保證其普通生活得繼續。那麼是由肇事者和用人單位沒進行賠償相關的殘疾賠償金,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實際相關情況來進行計算,一般來説的話20年之後,法律上雖然不允許進行申請,但是法院上還是會支持其申請的。

TAG標籤:殘疾 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