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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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是否只能是自然人

一、消費者是否只能是自然人

消費者是否只能是自然人

消費者原則上應當是自然人。

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傾斜性保護,主要是考慮到其弱者地位,而單位從談判地位、經濟力量等方面講不是弱者,可以通過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主張權利。

二是符合國際立法趨勢。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將消費者限定於自然人。

三是單位購買用於職工福利的商品或者服務,一般都要有償或者無償地轉歸個人,承受消費權益的最終主體仍然是個人,個人受到損害的,可以直接維權;若考慮到沒有發票等證據問題,可以由單位作為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考慮到目前仍有一些不同意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對此明確規定。

二、消費者維權有哪些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以下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權、獲得知識權、人格尊嚴權和監督舉報權。

牢記維權時限:

國家對部分商品維修更換退貨時間做了如下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時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在大多數人的理解上,只要有進行交易,那麼就可以作為消費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如果因為購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方面的損失,可以要求經營者、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其中,向經營者、銷售者追究責任的時候,可以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主張侵權責任,二者可以擇一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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