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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糾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合夥協議糾

(2020)渝02民終175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慶市開州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XX,重慶市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重重慶市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慶市開州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譚乾兵,重慶唐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姜XX,重慶唐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XX因與被上訴人張XX合夥協議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6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7月2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XX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672號民事判決;2.改判駁回張XX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同時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原審認定事實不清。1.原審法院認定2009年12月13日楊XX向張XX出具的“股本金”的收條,雙方口頭合同成立,與事實不符。楊XX出具收條後,張XX並沒有向楊XX提供資金,因此雙方不存在口頭或事實上的合夥關係。2.原審認定2009年12月13日,李XX轉賬支付楊XX100000元就是張XX的投資款,與事實不符,張XX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同時原審法院認定張XX在銀行取出的款項也是支付的投資款沒有事實依據。3.張XX原審訴求為:解除張XX與楊XX簽訂的《股東協議》;判令楊XX立即清算企業合夥期間的盈、虧、債權、債務關係,解散、註銷合夥企業;訴訟費、保全費由楊XX承擔,但訴訟中張XX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楊XX返還張XX投資款200000元並向其支付以投資款200000元為基數從200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的資金佔用利息。楊XX認為張XX與楊XX沒有合夥關係,張XX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與楊XX有合夥關係,同時,張XX也沒有向楊XX支付投資款,故不存在楊XX向張XX返還投資款的理由。即使認定李XX向楊XX轉款100000元,也應當是由李XX向楊XX主張權利,李XX並沒有表示該筆款項就是張XX的投資款,也沒有説明該筆款項是否有其他用途,不應在本案中一併處理。且在2009-2011年期間,楊XX通過妻子陳XX的銀行賬户向張XX轉賬支付了100000元,因此雙方並未實際形成合夥關係。即使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合夥關係,也應當在張XX自認的已經進行分紅的期間內的利息不予支持。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楊XX與張XX一直沒有合夥關係,張XX也沒有向楊XX提供任何資金。也就是説張XX要求楊XX返還出資款的事實和依據均不存在,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判決楊XX返還出資款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張XX辯稱,本案的基礎法律關係是合夥糾紛,並不是楊XX所説的借款糾紛。合夥合同是諾成合同,根據楊XX的庭審陳述,楊XX與張XX達成了合夥的合意,楊XX向張XX出具的收條證明雙方口頭合同成立。楊XX以張XX未提供資金為由主張不存在合夥關係不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楊XX主張張XX未交付投資款與事實不符。張XX通過妻子李XX向楊XX轉賬100000元,另外100000元張XX從銀行取款共計100000元,存入楊XX的銀行賬户,楊XX出具收條足以證明楊XX已實際收到200000元投資款。張XX與李XX為夫妻關係,張XX通過妻子李XX賬户轉賬符合情理,且楊XX與李XX並無其他資金往來,自己證明該款系張XX支付的投資款。一審適用法律正確,雙方已經成立合夥關係,且合夥的小天鵝食府重慶開縣點已經註銷,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相應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楊XX主張陳XX向張XX轉賬支付100000元返還投資款,事實不成立,因為楊XX和張XX還有其他合夥,陳XX轉賬款項包含張XX在友誼大酒樓的分紅,因此陳XX支付款項並不是歸還本案的股本金。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張XX於楊XX簽訂的《股東協議》;2.判決楊XX立即清算企業合夥期間的盈、虧、債權、債務關係。解散、註銷合夥企業;3.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楊XX承擔。訴訟過程中,張XX將上述三項訴訟請求變更為:楊XX返還張XX投資款200000元並向其支付以投資款200000元為基數從200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佔用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於2010年3月18日工商註冊登記,類型為個體工商户,經營者為本案楊XX,經營場所為重慶市開縣XX街道XX社區XXX三層A3-06號。楊XX於2017年4月6日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擬變更為開州區美樂邦美食城,同日,經工商部門核准,准予變更。2019年9月25日,楊XX申請開州區美樂邦美食城的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經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於2019年12月30日准予註銷登記。

2009年12月13日,楊XX、張XX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由張XX出資200000元與楊XX合夥經營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其中100000元委託其妻子李XX(李XX)通過銀行轉賬至楊XX,另外100000元系張XX通過現金存入楊XX銀行賬户。同日,楊XX向張XX出具《收條》:“今收到張XX股本金(小天鵝)200000.00元(貳拾萬元正)”。後,在經營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時,楊XX將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以自己名義登記為個體工商户,未同張XX一起合夥經營。現張XX請求楊XX返還投資款及支付相應資金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楊XX、張XX雙方口頭約定合夥經營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由張XX繳納合夥出資款200000元,楊XX向張XX出具“小天鵝”“股本金”的《收條》,雙方口頭合同成立。該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但在經營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時,楊XX並未同張XX一同經營,且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也被登記成了業主為楊XX的個體工商户,庭審中楊XX也不予認可雙方合夥經營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雙方的行為已經表明,雙方之間的合夥關係在客觀上已經無法維繫;同時,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市開縣XX(後變更為開州區美樂邦美食城)也已註銷登記,為了避免雙方的損失由於合夥關係的存續而繼續擴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之規定,雙方之間的合夥關係應予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之規定,本案口頭合同解除後,鑑於張XX的出資款200000元均打入楊XX賬户並由楊XX向張XX出具《收條》,且合夥所涉項目在楊XX名下,並由楊XX實際經營之事實,現雖開州區美樂邦美食城已註銷登記,但開州區美樂邦美食城在經營期間的財產均由楊XX掌握,故對張XX請求由楊XX向其返還200000元出資款及支付資金佔用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對資金佔用費的標準調整為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時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由楊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張XX返還出資款200000元及支付資金佔用費(分兩部分:1.以2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09年12月13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0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付清時止)。二、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179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共計9199元,由張XX負擔983元,由楊XX負擔8216元。

本院二審期間,楊XX向本院提交楊XX及其妻子陳XX向張XX之妻李XX的銀行轉賬交易記錄。楊XX舉證認為,該證據證明2008年3月23日向李XX轉賬37500元,2009年11月12日轉賬15000元,2009年12月18日轉賬10000元,2010年2月11日轉賬25000元,2010年3月5日轉賬50000元,2010年2月12日轉賬4000元,2010年3月7日轉賬8000元,楊XX已經將張XX支付的100000元予以歸還。張XX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只有2010年2月12日轉賬的4000元,2010年3月7日轉賬的8000元是支付的小天鵝火鍋食府分紅,其餘款項均為友誼大酒樓楊XX與張XX之間合夥分紅,且流水顯示當天轉賬記錄上的其他人均為另案合夥股東。張XX向本院提交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4480號民事判決。張XX舉證認為,上述判決證明張XX與楊XX在2008年合夥經營友誼大酒樓。楊XX質證認為,該判決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判決非生效判決,該案已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且正在審理中,無法達到張XX的證明目的。在該案判決中,楊XX並未認可張XX主張的事實。本院對前述證據是否予以採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在本院認為中一併予以評判。

本院二審認定以下事實: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4480號合夥協議糾紛案中,張XX作為該案原告之一,楊XX作為該案被告之一參與了訴訟。該案經本院審理已發回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重審,現正在審理程序中。另,本院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1.張XX與楊XX之間是否建立了合夥法律關係;2.若合夥關係成立,楊XX是否應向張XX返還投資款,應返還金額為多少。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張XX主張與楊XX對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開縣店建立了合夥關係,並提交了張XX簽字,楊XX簽字為打印字體的股東協議書、小天鵝前期所有費用表、楊XX向張XX出具的收條、張XX之妻李XX向楊XX的轉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楊XX的賬户交易明細等證據予以證實。楊XX主張雙方為借貸關係,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認為,張XX所提交的《股東協議書》雖然無楊XX的簽字確認,但楊XX對雙方曾口頭達成合夥意向表示認可,只是抗辯張XX未實際出資,因此雙方曾對雙方合夥達成合意。此後張XX通過其妻李XX的賬户向楊XX賬户轉賬100000元,張XX主張另外100000元系其銀行取款後通過現金方式存入楊XX賬户,楊XX向張XX出具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張XX股本金(小天鵝)200000.00元(貳拾萬元正)”。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張XX向楊XX支付了約定的合夥投資,雖然楊XX主張雙方不存在合夥,只收到李XX轉賬的借款,未收到張XX的合夥投資款,但其主張與其出具收條的事實,及收條所載明的款項性質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建立了合夥關係正確。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基於張XX與楊XX之間建立了合夥關係,張XX未參與經營,而雙方合夥的小天鵝火鍋食府重慶開縣店已被楊XX在未經清算的情況下注銷,作為合夥財產持有者的楊XX應承擔未按約定終止合夥事務的法律後果。楊XX未舉證證明合夥事務存在虧損,且無利潤可分配的情況下,張XX主張由楊XX返還合夥投資並承擔資金佔用損失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楊XX雖然主張已經歸還100000元借款本息,但其主張未獲張XX的認可,楊XX無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轉賬款項性質,且張XX與楊XX均為另案合夥協議糾紛的當事人,存在其他經濟往來,楊XX在本案中應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法律後果。張XX在本案二審中認可收到分紅兩次,分別為2010年2月12日轉賬的4000元,2010年3月7日轉賬的8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張XX自認收到的分紅12000元應當在其主張的資金佔用損失內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因二審出現新的證據,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裁判結果部分有誤,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672號民事判決;

二、由楊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張XX返還出資款200000元及支付資金佔用費(分兩部分:1.以2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09年12月13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0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付清時止),已支付的12000元在資金佔用費中予以扣減;

三、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179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共計9199元,由張XX負擔983元,楊XX負擔821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099元,由張XX負擔99元,楊XX負擔6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XX

審 判 員 龍江莉

審 判 員 劉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楊XX

書 記 員 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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