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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一、租賃合同是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起租時間及租期,屬於典型的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附條件合同的構成要件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説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租賃合同的有關內容,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事項來進行認定的,租賃雙方可以根據實際來對合同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認定處理,如果對合同中有關附條件和附期限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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