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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技術合同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技術合同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技術合同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技術合同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説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對於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需要説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對方時解除。

二、技術合同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很多人不重視這一條款,以為這只是律師們多此一舉。事實上,技術合同中往往會涉及很多專有名詞和技術術語需要説明,另外還會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詞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義。這些都是律師們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而積累起來的十分有價值的內容。

2.項目名稱、內容、範圍和要求。此條似乎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尤其是技術功能及相關具體要求的描述必須精確、詳細、具體,沒有歧義。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對於技術風險較小的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完成的總進度和每一階段完成的進度,並直接與違約責任相聯繫。對於技術風險較大的項目也應當有相應的時間要求,這樣在約定的時間裏若不能完成相應的技術開發工作,雙方可以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或者合同如何變更履行。

4.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約定雙方的主權利義務外,還應當約定雙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對對方的工作等。通常應當指定項目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保密條款是技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保密義務也應當是雙方的,而不是單方的。保密條款應當對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等進行定義,應當約定保密義務的範圍、方法、保密處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濟等內容。

6.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開發合同必備條款,應當區分技術能力和技術風險,明確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以及控制風險的措施。

7.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這是直接關係到受託方利益的條款,需要謹慎約定。一般應約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對於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也要明確約定。對於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閲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8.驗收標準和方法。一般應根據技術特點約定分階段驗收、試運行(生產)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應當具體明確,不要只是簡單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經濟損失。通常應當約定延遲支付、延遲交付、不能交付等違約責任,計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決爭議的方法。除協商、調解外,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可供選擇,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備條款外,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應當列為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備合同履行或者解決爭議時參考。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一般而言,以下情況會被認定為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地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地轉讓給對方、無償地獨佔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另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所提供的技術類似或者與之競爭的技術;

(3)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或者服務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因此綜合全文敍述就可以得知,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技術合同的情形首先從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開始,直到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一共五種情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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