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要約承諾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關於要約承諾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時廢止。
《合同法》關於要約承諾的規定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時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據此,承諾一般應以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作出,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以行為作出。對於沉默或不作為是否可以是承諾的方式,法律未作規定,但通常認為,如果當事人又特別約定或交易習慣允許以沉默或不作為的方式作出承諾的,法律應承認承諾的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我國《合同法》關於要約承諾規定的內容,不難發現,一方做出要約,要確保內容明確,並且如果對方承諾的話,發出要約一方要遵守要約的內容。同時,承諾的一方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要約方。通常情況下,要約一旦發出就不能撤回,需要撤回的話要事先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