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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定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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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定義是怎樣的?

合同是對於很多交易以及工程一份非常重要的材料,合同也分為很多種類,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法律有要式合同以及有名合同的相關規定,那麼對於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定義大家都瞭解了嗎?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説明一下。

一、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築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准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三、有名合同

廣義上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所確定有名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而不僅屬於《合同法》所確定的有名合同。狹義有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合同。

中國《合同法》分則部分規定了十五類基本合同類型,分別是: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及居間合同。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

《合同法》又規定具體合同的類型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憑樣另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都屬於買賣合同中特殊類型,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設合同中的具體類型,這些具體合同類型也屬有名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可以確定《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類型,也屬於有名合同,如《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司法解釋也可以確定有名合同,如融資租賃合同先是在經濟生活中使用,開始在法律上屬無名合同,司法解釋對其名稱予以認定並確認相應規則時就構成了有名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合的關於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相關定義,當需要要式合同以及有名合同時,一定要了解以及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要求,這也能夠讓合同更有法律的保障,為了雙方的利益,不管是誰只要簽署了合同都要遵守合同的條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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