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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的指示交付的條件有哪些?

一、不動產物權的指示交付的條件有哪些?

不動產物權的指示交付的條件有哪些?

指示交付是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二、司法解釋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製交付。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與其他交付方式的區別

1、簡易交付

是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特點:交付在前,買賣在後。亦即買賣之前已經交付(佔有)。

2、佔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指示交付一般就是在雙方約定好的情況之下,由第三人來實際享受到所有權,但對於這個轉讓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必面要慎得三方的同意,這樣才有完成交付,在交付時同樣也必須要制定相應的合同,從而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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