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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包括哪些?

一、《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包括哪些?

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包括哪些?

《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二、租賃物有瑕疵能向出租人索償嗎

通常情況下,融資租賃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按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在融資租賃關係中,出租人更多處於“錢袋子”的地位,租賃物選購、驗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負責處理的,這時再向出租人索償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選擇權人,自然應對行使選擇權的不利後果承擔責任。

當然,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按照規定,當承租人完全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選擇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時,如出租人為承租人確定租賃物或者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租賃物的,出租人應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在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也應由出租人負擔:

(1)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瑕疵而來告知或者因重大過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與出賣人有密切關係的;

(3)承租人無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賣人索賠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普通的租賃合同可能大家都是比較熟悉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租賃者和承租人。但是這場我們國家還有比較特殊的租賃合同,也就是融資租賃合同,這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所購買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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