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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何才能撤銷異議登記

一、一般如何才能撤銷異議登記

一般如何才能撤銷異議登記

直接申請撤銷或到法院起訴撤銷即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持相關材料申請註銷異議登記:

(1)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沒有起訴的;

(2)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起訴不予受理的;

(3)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異議登記失效後,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二、異議登記是什麼

異議登記是指登記機構按照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將其認為登記簿記載錯誤的事項記載於登記簿的行為。

異議登記是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利益,避免登記簿記載權利人濫用登記的公信力而暫時擊破登記公信力的一種臨時性的保障措施.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的規定,若利害關係人在異議登記事項受理後,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異議登記的有效期從受理之日起算為十五日。若利害關係人在十五日內提起起訴或申請仲裁的,利害關係人就需攜帶立案通知證明到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有效期續展手續。

(一)異議登記的兩個條件

1、利害關係人未能辦理更正登記。

2、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申請。

(二)異議登記的辦理

1、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的申請時,登記機構應辦理異議登記。

2、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異議登記的效力

1、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

2、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3、若登記名義人為真正的物權人,真正物權人之處分行為不受異議登記的影響。

如果利害關係人對於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有異議的話是可以提出異議登記的,相對應的,申請人也可以申請撤銷異議登記,其次再滿足一定的情形下,申請人或者是權利人也是可以直接申請註銷異議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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