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拒因素違約免責是什麼意思?
一、不可抗拒因素違約免責是什麼意思?
不可抗拒因素違約免責的意思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等三方面。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繼續履約,當事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二、免責效力的例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 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如果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的話,當事人仍然可以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果大於法定範圍的話,超出的部分應該另外成立免責條款。
三、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擾亂秩序等行為。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如果由於不可抗拒有因素導致的簽署合同中的一方不能繼續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的,一旦認定之後將會受到免責的保護。一般來説不可抗力因素的認定還是有一定的要求和固定規則的,雙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友好充分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