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糾紛/列表

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鄢XX、謝X與杭州XX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終5563號

    2019年08月19日

    合同糾紛

    審判人:張X、張X、餘XX

    原網文書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鄢XX,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長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XX,重慶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X,重慶XX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XX,重慶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X,重慶XX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餘杭區良渚街道浙江億豐家居建材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XXXX20086906。

    法定代表人:沈XX,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坤帆,重慶江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記錄

    上訴人鄢XX、謝X因與被上訴人杭州XX公司(以下簡稱中成XX)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41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7月23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鄢XX、謝X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於XX,被上訴人中成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坤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基本情況時間

    鄢XX、謝X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或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中成XX承擔。事實及理由:首先,其不應當返還中成XX墊付款82000元。雖中成XX為其墊付購車款屬實,但鄢XX、謝X並沒有實際控制汽車,二人因為資金緊張將該車抵押給了第三人,中成XX得知後從第三人處將該車收回並處置,處置的車款也沒有給鄢XX、謝X,因此中成要求鄢XX、謝X支付墊付款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次,其不應當支付律師費1萬元,中成XX私自將鄢XX、謝X的車輛賣掉,本案過錯並不完全在於鄢XX、謝X。

    中成XX辯稱,鄢XX、謝X提供虛假資料,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導致銀行不能放款,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其與案外人簽訂合法的車輛買賣協議,與車輛是否歸屬於鄢XX、謝X無關,鄢XX、謝X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鄢XX、謝X立即償還中成XX借款85000元;2.判令鄢XX、謝X支付中成XX服務費17900元;3.判令鄢XX、謝X償還中成XX墊付的保險費6000元;4.判令鄢XX、謝X支付中成XX違約金17000元;5.判令鄢XX、謝X支付中成XX律師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1日,鄢XX(乙方)因購車需要,與中成XX(甲方)簽訂《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約定由甲方為乙方提供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為乙方提供信用卡透支債務擔保、將購置車輛抵押給銀行以及代理乙方為所購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服務。合同第一條約定了乙方購買車輛的基本情況:車輛名稱為上海XX,發動機號為899483,車架號為LSVCC2A42CN042143。合同第二條約定了乙方申請的信用卡透支及還款情況:車價尾款85000元,分期付款額102900元,分期期限36期,首月還款3162元,以後每月還款3115元。合同第三條約定了辦理信用卡的資信審查、車輛擔保,其中第3-2條約定:乙方承諾向甲方及髮卡銀行提供的申請資料及調查描述完全真實,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第3-3條約定:銀行發放透支資金前,應乙方需要提前提車而要求甲方先行墊付購車款的,乙方應當出具書面承諾函以保證和通知髮卡銀行將發放的透支金額直接轉存入甲方賬户,以歸還墊付款,乙方不得因此對抗銀行未發放透支資金。3-4條約定:甲方並不保證本協議的簽訂一定能成功辦理信用卡並核發透支資金,若因任何原因出現髮卡銀行不能發放信用卡或透支金額不足的,乙方應自行解決未付車款的支付事宜。此時,雙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除甲方為乙方代辦申請信用卡服務過程中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成本由乙方承擔外,不得要求乙方再行承擔按揭服務費用。合同解除後,未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情形的,履約保證金予以退還。3-5條約定:甲方根據前款先行墊付車價款後,髮卡銀行未能發放透支資金的,乙方應在收到甲方信用卡未能發放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支付該部分墊付款項,逾期按墊付金額每日4‰進行賠償。因上述墊付款項乙方未在三日內向甲方進行支付的,甲方聘請律師主張債權所支付不少於15000元人民幣的律師費,上門催討費以及因訴訟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合同第五條約定了車輛的保險及事故處理,其中第5-1條約定的保險費合計為6000元。合同第六條約定了違約責任,其中第6-2條約定:因乙方未按時向髮卡銀行償還分期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不高於貸款額的20%。謝X在該合同尾部“共同還款人”處簽名。

    同日,鄢XX向中成XX出具《借款借據》一份,該借據載明:“鑑於本人向中國XX申請汽車按揭貸款,為了在銀行未放款前能夠提車,今向杭州XX公司借到人民幣捌萬伍仟元整,用於支付購車款項。本人向杭州XX公司鄭重承諾:如因本人原因,致使所申請的汽車按揭貸款未能在自本借款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貴公司制定的存款賬户內,逾期按借款額每日千分之一向貴公司支付賠償金,並自願將該車交由貴公司處置,貴公司有權留置該車,本人放棄任何抗辯的權力”。2018年11月2日,中成XX為鄢XX墊付了購車款85000元。2018年11月8日,因鄢XX提交的結婚資料不真實,其向XX銀行申請的信用卡透支分期貸款未能審核通過。對於中成XX墊付的購車款,鄢XX也未按約支付中成XX。中成XX為追要該墊付款,於2018年12月與重慶XX簽訂《法律事務委託合同(民事訴訟、仲裁)》一份,委託重慶XX代理本案訴訟,並向該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

    一審另查明,《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簽訂後,鄢XX支付了中成XX保險費3000元,用於代辦涉案車輛的保險,但中成XX未為鄢XX、謝X辦理保險。審理中,中成XX稱該3000元,願意從其訴請的金額中扣除。又稱,其訴請的違約金17000元,系根據合同6-2條的約定,按貸款額85000元的20%計算得出。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中成XX與鄢XX、謝X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該合同的約定,中成XX應鄢XX要求墊付購車款後,髮卡銀行未能發放透支資金的,鄢XX應在收到未能發放通知後三日內向中成XX支付墊付款項。現中成XX舉示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已為鄢XX墊付了購車款85000元,以及鄢XX申請信用卡透支貸款失敗,而後未按約償還中成XX墊付款的事實。且,鄢XX、謝X對該事實均予以認可。因此,對於中成XX要求鄢XX償還墊付款8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院予以支持。

    根據《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的約定,鄢XX未能及時將墊付購車款償還中成XX的,中成XX“聘請律師主張債權所支付不少於15000元人民幣的律師費”由鄢XX承擔。根據中成XX舉示的證據,其因本案糾紛已實際產生律師費損失10000元,該損失按約應由鄢XX承擔。因此,對於中成XX要求鄢XX、謝X支付律師費10000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根據《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的約定,“因乙方未按時向髮卡銀行償還分期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不高於貸款額的20%”。因鄢XX未能成功辦理信用卡透支貸款,不存在未按時還款的情形,現中成XX據此要求支付違約金17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對於中成XX要求支付服務費17900元的訴訟請求,因中成XX並未舉示證據證明鄢XX應當支付該筆費用。且《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亦約定,若信用卡貸款不成,除在代辦過程中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成本外,鄢XX不再承擔按揭服務費。現貸款未能發放,中成XX也未舉示證據證明其在代辦過程中已產生的費用、成本金額。因此,對於中成XX要求支付服務費17900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雖然《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約定,鄢XX應支付中成XX保險費6000元,但因中成XX並未舉示證據證明其已經為涉案車輛辦理了保險,並實際支出了保險費6000元。故對於中成XX要求償還墊付的保險費6000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同時,對於鄢XX已經支付的保險費3000元,中成XX應予退還。因雙方同意該3000元,從中成XX訴請的金額裏直接扣除,該院對此予以確認。

    謝X自願以“共同還款人”身份在《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上簽名,自願作為涉案債務的共同還款人,故應對涉案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因此,對於中成XX要求謝X對鄢XX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該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鄢XX、謝X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償還中成XX墊付款82000元;二、鄢XX、謝X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賠償中成XX律師費損失10000元;三、駁回中成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22元,減半收取1461元(中成XX已預交),由中成XX負擔411元,鄢XX、謝X負擔105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舉示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一致。

    裁判分析過程

    本院認為,中成XX與鄢XX、謝X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現中成XX已依約為鄢XX墊付了購車款85000元,而鄢XX向XX銀行申請的信用卡透支分期貸款未能發放,依照《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3-5條的約定以及《借款借據》載明的相關內容,鄢XX、謝X應向中成XX償還墊付款以及相應律師費。鄢XX、謝X上訴稱,其將案涉車輛抵押給了案外人,中成XX從案外人處將該車購回並處置,並且處置的車款也沒有給鄢XX、謝X,因此中成XX主張其返還車輛墊付款沒有依據。對此本院認為,因鄢XX、謝X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前述事實,本院無法確認有關擔保物權是否已設立。即便前述擔保物權已設立且案外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條件已成就,鄢XX、謝X如認為中成XX與擔保物權人之間的交易行為損害了其利益,系另一法律關係,其可另案起訴處理,並不影響本案中鄢XX、謝X依照《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的約定向中成XX償還墊付款,因此對鄢XX、謝X有關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鄢XX、謝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上訴人鄢XX、謝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尾

    審 判長  張XX

    審 判員  張XX

    審 判員  餘XX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劉XX

    書 記員  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