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1、終止合同。
2、那保險單發票以及相關的證件去辦理續期的手續。
二、保險合同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係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説,保險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4)減災防損的義務。
2、對於保險人來説,保險合同的效力
對保險人來説,保險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
(2)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範圍
(3)履行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期限
三、保險合同效力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以下法律事實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綜上所述,現在保險產品已經走進千家萬户,不管是買人壽保險還是財產保險,人們都應該和保險公司簽署合同。和普通的合同一樣,保險合同也有到期日,在到期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續簽,這樣投保人又和保險公司建立了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