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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保留訴訟和仲裁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中保留訴訟和仲裁規定是什麼?

合同中保留訴訟和仲裁規定是什麼?

合同中保留訴訟和仲裁規定是既可以選擇適用訴訟程序或者是適用仲裁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文件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這二年的時間起算點,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二、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主動性

仲裁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決條款或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仲裁。因此,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同意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而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2、效率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就是説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定事由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異議、複議,只能遵守、履行。仲裁所需的時間,《仲裁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仲裁委員會在各自的仲裁規則中對時限基本上都有規定,仲裁程序相對簡潔明瞭,一次裁決,在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前提下案件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了。

而訴訟程序會因不同的情況而可能會導致整個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訴訟程序。一般的案件情況是一審程序終結後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從解決時間上來説,普通程序的訴訟案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二審是3個月。二審裁判後發生法律效力,再而進入執行程序;也有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法定的情形而發回重審的,或者二審生效後,一方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訴訟,導致案件進入馬拉松式運動的狀態。

因此通過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高一些。

3、公正性

效率相關聯的是公正性的問題,訴訟可以經過兩至三次的程序將事實最大化的還原,但仲裁為一裁終局制,因此存在一定弊病。

在當代社會合同中可能會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這個方式無非就是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或者是通過仲裁的途徑,而合同中對於這兩種方式都進行了約定,那麼就意味着當事人是可以選擇進行試用的,並且是表明兩種方式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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