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形有什麼,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具體情形有什麼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如下:
1、返還財產,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2、折價補償,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效力有幾種,分別有什麼具體情形
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四種,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狀態。
有效和無效的邏輯關係為對立關係,在其中間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種狀態,該兩種狀態是有條件的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視條件是否成就具體而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可撤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一經撤銷則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為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無效,是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
自始無效是從合同成立時就無效;確定無效是確定無疑地無效,區別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權利人確定;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無效不以任何人主張和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為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形
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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