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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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遵循哪些原則?,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

一、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需遵循哪些原則

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需遵循哪些原則?

(一)、在合夥合同中侵犯其他合夥人利益的列為被告,被告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只要違反合同的約定造成原告損失,都可以列為被告。

(二)、被告必須是參與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之一,未參與合同簽訂的第三人不可以列為被告。

(三)、需原告允許,可以被列為被告,在共同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申請,許可追加。但此種追加新被告必須要經過被告和擬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實踐中發生爭議的較少。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二、如何調解合同糾紛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

自願有兩方面的含義:

(1)、糾紛發生後。是否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願。調解不同於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願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麼就不能進行調解。

(2)、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係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

2、合法原則。

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並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

三、合夥合同怎麼管轄

1、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根據管轄恆定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當事人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為達成合作目的,當事人簽訂多個合同,但僅在一個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涉及該合同的仲裁裁決生效後,又因其他未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的爭議形成訴訟,一方當事人僅以仲裁裁決已生效為由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合同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參與訂立的,如果兩人以上侵犯合夥人利益,都可以列為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的條款,造成了合夥人經濟損失,經過原告的同意可以列為被告,被認定為被告後,法院會通知被告出庭時間,不能按時出庭的,不享有申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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