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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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混同的性質是怎麼樣的

一、合同混同的性質是怎麼樣的

合同混同的性質是怎麼樣的

1.混同不發生債權債務消滅的效力,只發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對自己履行,因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時,為履行不能。但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有欠缺時,不得認有債權成立,故沒有發生履行不能的餘地。此説顯然不足採。

2.混同有清償性質,即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時,自其遺產受清償。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時,對債權人遺產為清償。但此種學説全為擬製,以遺產視為獨立人格,如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則難以清償為説明。此説不足採。

3.債權因混同消滅,是因目的達到即因獲得實質的滿足而消滅。但債權因混同不必達到其目的,例如債務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權時,則很難説債權已達到目的。此説亦不足採。

4.債權因混同而消滅,是基於債權成立須有兩個主體的觀念。任何人不得對於自己有債權,從而同一人同時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違揹債權觀念,因此有混同時,債權應消滅。於是,混同是債權消滅的獨立原因。此為通説。我們認為,根據規定,“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見,我國民事立法認為混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獨立原因。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

(一)概括承受。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的兩個基本點企業之間互有債權債務時,合併後債權債務同歸於合併企業,從而發生混同,導致債的消滅。另外,因繼承也可能發生混同。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者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此時也因發生主體的混同而使債的關係消滅。

合同的混同指的是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歸屬於同一個人,從而導致了合同關係消滅的事實,因此合同混同在性質上是具有清腸的性質,其次,混同終止合同並不是發生了債權債務的消滅效力,而只是由於履行不能從而導致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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