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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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裁定書審查合同不成立怎麼辦?

一、管轄權裁定書審查合同不成立怎麼辦?

管轄權裁定書審查合同不成立怎麼辦?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進行上訴;而且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進行上訴。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二、合同成立後交付期限有什麼規定?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的時間

3、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合同被認定不成立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提起上訴,簽訂合同之後,出賣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如果存在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標的物的交付期限約定不明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如果沒有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確定交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