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哪些
一、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哪些
法律並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數額,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能低於造成的損失,也不能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自己實際因為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的數額不等,要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實際損失來進行確定,主要包括的情況如下:
1、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但是未超過百分之30的,該約定合法,另一方當事人無權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2、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且高於實際損失的百分之30,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將違約金減少至損失的百分之30以內。
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區別如下:
1、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相關規定,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3、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司法實踐中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作為標準作為參照;損害賠償金則是完全以實際損失為賠償依據,如果當事人舉不出損失的證據,那就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
4、違約金主要適用於民法典,而賠償金不僅僅適用於民法典,賠償金的適用範圍比違約金廣。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並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它責任。
二、違約金的構成要件如下:
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無效,條款也就無效;若是主從合同的話,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
2、存在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係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
3、過錯;
4、損害;
5、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僅有違約行為這一積極要件還不足以構成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還需要具備另一消極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合同上必須有違約金麼
合同上一般要包括違約金。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違約責任條款。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哪些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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