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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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一、運輸合同糾紛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運輸合同糾紛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答辯人:某自行車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某某,職務:該公司執行董事。

因原告某訴被告某某、被告某某自行車工貿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第一,本案中答辯人並未僱傭原告運輸電動車,雙方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係,貴院應當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本案中兩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由被告某某向答辯人購買電動車,且雙方採取的是“即時清結”的買賣方式,根據《民法典》,“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規定,當答辯人收到被告某某貨款、答辯人將電動車在公司內交付被告錢某某後,標的物的風險即由被告某某承擔。本案中被告某某僱傭了原告承運貨物,原告據以起訴的證據《貨物運輸協議書》也非答辯人與原告簽訂。

據答辯人調查,簽署協議書的“某某”系貨運單位人員,且經某某辨認,協議書上“某某”也非其本人簽名。故原告認為與答辯人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係於法無據。況且原告認為與被告某某之間存在僱傭關係、認為與答辯人存在運輸合同關係,而又訴請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此本身就混淆了法律關係,兩者不能競合,更不符合可以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

第二,答辯人在配合原告、被告某某在裝車時已盡安全義務,且本案並非裝運電動車不當引起火災。

1,在東某地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明確指出:“火災起火部位在放置16輛電動車的車廂右前部,具體原因不明”。但該認定並非指明是答辯人裝載電動車原因引起,其認定更沒有排除是否駕駛車輛不當的原因或隨車人員吸煙的原因或其他可能產生的多種原因,據此原告認為系答辯人“在裝車時未盡安全義務”無事實依據。

2,在某地消防大隊的火災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起火的原因是由於裝運電動車造成的。答辯人電動車都經過嚴格的質量檢驗,答辯人生產的電動車在江蘇省任何區域均能依法領取牌照,且電動車本身不可能發生自燃(原告也稱從未遇到過)。在答辯人經營的這麼多年中,也沒有發生過電動車自燃事件。本案中不管是從事故現場的勘查筆錄,還是火災原因認定書等都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火災原因是由於裝運電動車不當引起火災的,況且裝運車輛時由原被告、貨運部等共同完成。

因此,答辯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二、合同糾紛管轄有哪些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管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管轄有如果是因為合同糾紛而進行提起的訴訟,一般由被告當地法院進行處理。加工承攬合同一般有加工地當地法院進行處理。同時財產租賃合同一般也是由租賃使用地點當地法院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