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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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合同仲裁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仲裁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合同仲裁的效力

民法典第45 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生效條件,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1、合同已經成立而尚未生效期間,其仲裁條款可否約束合同當事人。

已經成立而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方能生效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尚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另一種情形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生效條件尚未成就。在這兩種情形下,如果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這種仲裁條款可否生效,目前尚未法律規定。仲裁條款是具有相對條款,在整個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下,應當允許仲裁條款提前生效。這樣做,既有必要也有好處,也符合情理。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是否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應當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

3、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其仲裁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民法典第90 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按照這一規定,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概括地承受了當事人合併前訂立的合同中的全部權利義務,自應包括仲裁條款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仲裁條款自應約束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合同矛盾和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是可以通過仲裁裁決的形式來處理,但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服的,或者一方拒不執行仲裁裁決的決議的,另一方可以合法的向司法機關提出仲裁裁決的申請,並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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