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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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除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就是無效的

一、合同免除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就是無效的?

合同免除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就是無效的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二、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後,由於政府頒佈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發生後對當事人責任的影響,要注意幾點:

1、不可抗力並非當然免責,要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決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主張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兩個義務:

(1)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

(2)取得有關不可抗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該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為了免除自己的責任,而讓另外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來排除對方的權利,這樣訂立的條款就是無效的。 格式條款在預定前要經過雙方協商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