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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無償合同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一、有償無償合同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有償無償合同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1、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實踐中,無償合同數量比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自然人之間的保管合同、委託合同等,雙方既可以約定是有報酬的即有償的保管、委託,也可以約定為沒有報酬即無償的保管、委託。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同雙無合同於單務合同的劃分,並非完全等同。一般來説,雙務合同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大多為無償合同,也有有償合同。對此,以借款合同為例加以説明。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以下的規定,為諾成性合同,於是,貸款人負有交付借款的義務,借款人負有返還本息的義務,構成雙務合同;同時,因借款人須向貸款人償付利息,此類合同又是有償合同。但是,如果此類合同中,當事人約定貸款人交付借款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那麼,該借款合同雖然仍為有償合同,卻是單務合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不同的類型,若是根據當事人是否可以通過簽署合同獲得一定數額的價款,可以將合同劃分為有償、無償合同,贈與合同就是典型的無償合同。相比較與有償合同,無償贈與的情形,贈與方需要承擔較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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