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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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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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後果有哪些

不管是怎樣的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後,也是有可能出現解除的情況,而不管是按照當事人的意願來解除合同,還是提前解除合同,此時都有產生一定的後果。那到底合同解除的後果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合同解除的後果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同的解除適用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麼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係,要麼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別,表現在:

(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於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於法律規定發生。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於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債務相互抵銷是什麼意思

債務相互抵銷,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比如,乙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應支付給甲10萬元人民幣貨款,與此同時甲也欠乙10萬元人民幣,並已到清償日期,此時,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償還甲的10萬元債務,甲也不必償還欠乙的10萬元債務。兩相抵銷,互不相欠。

債務相互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

(二)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須均合法,其中一個債為不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三)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為,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的作用;特別是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在各債權人間平均分配,顯然不利於對方當事人,而通過抵銷,可以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要是合同被解除了的話,那麼此時當事人之間之前的一些權利義務就會隨之消滅,但與此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新的權利、義務,就包括合同解除之後,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等等。要是你對合同解除的後果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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