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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一、偷税漏税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偷税漏税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偷税漏税行政處罰依據是我國的《刑法》。偷税是指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税的違法行為。如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税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税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税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塗改、銷燬帳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

二、個人偷税漏税行政處罰的內容是什麼?

違反税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1、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

偷税是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也給予同樣的處罰。

三、哪些行為視為是偷税漏税的行為?

1、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偷税漏税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將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以相應程度的處罰。如果當事人不能按照相關的規定來足額並及時繳納税款的,就將視為是構成了偷税漏税的行為了,對於相關部門的處罰犯罪嫌疑人需要嚴格的遵守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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