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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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納税人身份劃分的標準是如何的

增值税納税人身份劃分的標準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增值税納税人身份劃分的標準:
一是年應税銷售額,二是會計核算水平。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税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此外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税額、銷項税額和應納税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税務資料,年應税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1、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增值税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税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税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認定手續。
經税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税人,暫認定期最長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新辦企業申請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基本條件(實收資本500萬元人民幣)。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
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
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