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費補貼形式決定是否納税 普法法律網 合理避税律師解答 1.2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根據個税的有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通訊補助作為補貼的一種形式,應該繳納。【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TAG標籤:通訊費 納税 補貼 税務類糾紛 合理避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