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辦案期限較短,情節輕微的不拘留,拘留的不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無法在拘留期限內辦結案件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