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損壞公共設施逃逸怎麼處罰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1.3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TAG標籤:處罰 駕車 逃逸 公共設施 刑事犯罪辯護 損壞 刑事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