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賭博的定義

賭博的定義
律師解析: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
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