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七條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3.1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TAG標籤:刑法 第八十七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