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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駁回申訴通知書內容有什麼

一、行政駁回申訴通知書內容有什麼?

行政駁回申訴通知書內容有什麼

駁回申訴通知書的相關內容有:

某某法委賠監字第某號某某(申訴人姓名或名稱):該單位不服……(某某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某案號)決定(或國家賠償決定),以……(申訴的主要理由)為由,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本院賠償委員會審查認為(針對申訴的理由釋明法律規定,説明原決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正確的理由)。該單位的申訴事項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賠償委員會予以駁回。特此通知。

二、申訴的提出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敍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序。

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三、申訴的受理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原審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

①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予受理。

②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對行政駁回申訴通知書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般需要需要一審和二審、再審的相關文書,並且需要提交相關的裁判文書。申訴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申訴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必須根據相關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申訴,並且尊重相關的規定。